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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紅油

請問如果俾海關捉到用紅油, 隻船會唔會被扣查, 上court後才可取回? 近期有沒有遊艇被捉到用紅油? 謝!

Re: 關於紅油

節錄自香港海關 - 管制使用非法燃油



有標記油類

有標記油類,一般稱作“紅油”,是一種加入規定標記,(一種指定的化學品 和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有標記油類是紅色,並指定作工業及海上用途。有標記油類是免稅的,不准能用作汽車及遊艇的燃料。它的合法用途很廣泛,可用作船隻、建築地盤酒店和醫院內使用的鍋爐及機器、起重機和手提發電機等的燃料。所加入的染色物質及規定標記能有助海關人員偵查非法使用有標記油類作燃料的車輛。


修訂法例

在二零零一年及二零零二年的法例修定亦加強了我們打擊非法燃油的成效。這些修定包括:

a. 將關於有標記柴油的罪行的罰款由二十萬提高至一百萬;

b. 為重覆犯案的人士加進取消駕駛資格的罰則;

c. 擴大推定的條文至由非持有《危險品條例》牌照的地方轉移燃油至汽車油缸或由汽車油缸轉移至非持有危險品條例牌照的地方,此些燃油乃推定為應課稅貨品;

d. 為輕質柴油汽車油缸內發現的燃油的含硫量如果超逾《空氣污染管制(汽車燃料 規例》所定的規定,該等柴油即屬應課稅貨品。


執法成效及刑罰

在2002年,在671宗案件中,一共檢獲了港幣158萬公升碳氫油及拘捕566人,案件數字較2001年上升了16.7%。

在2002年,法庭就非法燃油罪行所判刑罰,包括罰款港幣500至1萬元及監禁7日至8個月。此外並有7人被取消6至15個月持有駕駛執照的資格。

任何人士觸犯《應課稅品條例》(香港法例第109章 而被定罪之人士之最高罰款為1,000,000港元及入獄兩年,倘因有意逃避繳付稅款而犯罪,則須繳付應付稅款之10倍金額。

Re: 關於紅油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規例全文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第109C章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LONG TITLE
賦權條文 VerDate:30/06/1997



(第109章第6條

[1963年9月6日]

(本為1963年第111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
引稱 VerDate: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02/01/200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染色物質”(colouring substance) 指第4條所指明的染色物質;
“遊樂船隻”(pleasure vessel) 指─

(a)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 (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作為第IV類別的船隻而領有證明書的船隻;或

(2005年第24號第55條

(b) 主要為遊樂目的而管有或使用的船隻; (1992年第35號第12條
“標記”(marker) 指第4條所指明的標記。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2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2
釋義 VerDate:30/06/1997



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染色物質”(colouring substance) 指第4條所指明的染色物質;
“遊樂船隻”(pleasure vessel) 指─

(a) 已領有根據《商船(遊樂船隻 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發出的有效牌照的船隻;或

(b) 主要為遊樂目的而管有或使用的船隻; (1992年第35號第12條
“標記”(marker) 指第4條所指明的標記。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2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3
輕質柴油的標記及染色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2號第3條
不得售賣或供應輕質柴油作─

(a) 海事用途,但作為遊樂船隻燃料之用除外;或

(b) 工業用途,
除非已按關長訂明的方式和按第5條所指明的比例在輕質柴油中加入第4條所指明的標記及染色物質。

(1992年第35號第13條;1999年第12號第3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3
輕質柴油的標記及染色 VerDate:30/06/1997



不得售賣或供應輕質柴油作─

(a) 海事用途,但作為遊樂船隻燃料之用除外;或

(b) 工業用途,
除非已按總監訂明的方式和按第5條所指明的比例在輕質柴油中加入第4條所指明的標記及染色物質。

(1992年第35號第13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4
標記及染色物質 VerDate:30/06/1997




(1) 標記須為1,4-二羥基。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2) 染色物質須為在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協會*及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所擬備的《色素索引》第二版(1956年 +中所描述的
C.I.溶劑第24號紅色@。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註:
* “英國漂染師及印染師協會”乃“British Society of Dyers and Colourists”之譯名。
# “美國紡織化學師與印染師協會”乃“American Association of Textile Chemists and
Colourists”之譯名。
+ “《色素索引》第二版(1956年 ”乃“Colour Index, Second Edition (1956)”之譯名。
@ “C.I.溶劑第24號紅色”乃“C.I. Solvent Red 24”之譯名。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5
標記及染色物質的比例 VerDate:30/06/1997




(1) 加入標記的比例須為每100千升輕質柴油不少於175克1,4-二羥基。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2) 加入染色物質的比例須為每100千升輕質柴油不少於400克C.I.溶劑第24號紅色。 (1982年第189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5A
禁止於汽車或遊樂船隻使用火水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

(a) 使用或准許使用火水作為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b) 供用作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而售賣、供應或准許售賣或供應火水;

(c) 在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放置或安排放置火水;

(d) 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火水的汽車;或

(e) 掌管油缸載有火水的遊樂船隻。 (1992年第35號第14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4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5B
有標記油類的使用 VerDate:18/02/1998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a) 使用或准許使用有標記油類作為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b) 售賣、供應或准許售賣或供應有標記油類,以供用作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c) 在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放置或安排放置有標記油類;

(d) 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汽車;或

(e) 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遊樂船隻。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2) 第(1)款不適用於下述的汽車─

(a) 沒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登記並純粹作工業用途的汽車;

(b)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第5條獲批予專營權的專營公司所經營以維持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綫的公共巴士服務的汽車;
或 (1998年第93號法律公告;1998年第21號第4條

(c) 九廣鐵路公司所擁有和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第4(1)(d)條經營以維持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的巴士服務的汽車。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5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5B
有標記油類的使用 VerDate:30/06/1997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人不得─

(a) 使用或准許使用有標記油類作為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b) 售賣、供應或准許售賣或供應有標記油類,以供用作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

(c) 在任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放置或安排放置有標記油類;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d) 駕駛或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汽車;或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e) 掌管油缸載有有標記油類的遊樂船隻。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2) 第(1)款不適用於下述的汽車─

(a) 沒有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登記並純粹作工業用途的汽車;

(b) 根據《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第230章 第5條獲批予專營權的專營公司所擁有和經營以維持該條例第2條所界定的指明路綫的公共巴士服務的
汽車;或

(c) 九廣鐵路公司所擁有和根據《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第372章 第4(1)(d)條經營以維持西北鐵路服務範圍內的巴士服務的汽車。

(1992年第35號第15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5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5C
根據第5A或5B條提出的控罪的免責辯護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被控違反第5A(a)、(d)或(e)條或第5B(1)(a)、(d)或(e)條,如證明他不知道和即使盡了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汽
車或遊樂船隻的油缸載有火水或(視屬何情況而定 有標記油類,即為免責辯護。

(2) 任何人就某遊樂船隻被控違反第5A或5B條,如證明─

(a) 該船隻油缸的所有入口均沒有標明第12A條所提述的陳述;及

(b) 他不知道和即使盡了合理努力亦不能確定該船隻乃主要為遊樂目的而管有或使用(視屬何情況而定
即為免責辯護。 (1992年第35號第16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6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6
(由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30/06/1997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7
(由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廢除 VerDate:30/06/1997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8
樣本 VerDate:30/06/1997



任何警務人員或香港海關人員均可從任何汽車或任何遊樂船隻的油缸抽取燃料樣本,以由其本人查驗燃料的色素;如該樣本看來有標記或染色,則由政府化驗師分析。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9
有關標記及染色物質的禁制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2號第3條
任何人不得─

(a) 將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加入任何輕質柴油內,除非獲關長准許; (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2號第3條

(b) 將任何刻意用作妨礙識別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物質加入任何輕質柴油內; (1969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c) 從任何有標記油類中移去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d) 進口、購買、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管有或控制任何已加入刻意用作妨礙識別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物質的輕質柴油,或任何已被移去任何標記
或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 (1969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e) 進口任何含有標記或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 (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9
有關標記及染色物質的禁制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

(a) 將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加入任何輕質柴油內,除非獲總監准許; (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

(b) 將任何刻意用作妨礙識別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物質加入任何輕質柴油內; (1969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c) 從任何有標記油類中移去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d) 進口、購買、售賣或以其他方式買賣或管有或控制任何已加入刻意用作妨礙識別任何標記或染色物質的物質的輕質柴油,或任何已被移去任何標記
或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 (1969年第162號法律公告

(e) 進口任何含有標記或染色物質的輕質柴油。 (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0
有標記油類的貯存 VerDate:30/06/1997



所有有標記油類均須與其他碳氫油分開貯存。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1
對存放有標記油類的容器等作出標記 VerDate:01/07/1997


具追溯力的修訂─見1999年第12號第3條
在關長要求時,任何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桶、貯油箱、輸送泵或其他容器或出口,均須顯明地標明“MARKED OIL IS NOT TO BE USED
FOR THE PROPULSION OF MOTOR VEHICLES OR PLEASURE VESSELS”及“有標記油類不得用作推動汽車或遊樂
船隻的燃料”。

(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7條;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1999年第12號第3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1
對存放有標記油類的容器等作出標記 VerDate:30/06/1997



在總監要求時,任何載有有標記油類的桶、貯油箱、輸送泵或其他容器或出口,均須顯明地標明“MARKED OIL IS NOT TO BE USED
FOR THE PROPULSION OF MOTOR VEHICLES OR PLEASURE VESSELS”及“有標記油類不得用作推動汽車或遊樂
船隻的燃料”。

(1982年第294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7條;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2
有標記油類的交付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如沒有同時交付一張載有“MARKED OIL IS NOT TO BE USED FOR THE PROPULSION OF MOTOR
VEHICLES OR PLEASURE VESSELS”及“有標記油類不得用作推動汽車或遊樂船隻的燃料”的陳述的附註,則不得將有標記油類交付任何其他
人。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18條;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2A
對遊樂船隻的燃料入口作出標記 VerDate:02/01/2007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管有或使用符合下述條件的遊樂船隻—

(a) 根據《商船(本地船隻 (證明書及牌照事宜 規例》(第548章,附屬法例D)作為第IV類別的船隻而領有證明書;及

(b) 以柴油引擎作推動,
除非在緊貼該船隻油缸的每個入口之處顯明地標明以下陳述:“NO KEROSENE OR MARKED OIL IS TO BE PLACED IN
THIS FUEL TANK”及“此油缸不得注入火水或有標記油類”。

(1992年第35號第19條;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2005年第24號第55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2A
對遊樂船隻的燃料入口作出標記 VerDate: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香港水域內管有或使用下述遊樂船隻─

(a) 已領有根據《商船(遊樂船隻 規例》(第313章,附屬法例 發出的有效牌照的遊樂船隻;及

(b) 有柴油引擎作推動的遊樂船隻,
除非在緊貼該船隻油缸的每個入口之處顯明地標明以下陳述:“NO KEROSENE OR MARKED OIL IS TO BE PLACED IN
THIS FUEL TANK”及“此油缸不得注入火水或有標記油類”。

(1992年第35號第19條;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3
罪行及罰則 VerDate:28/07/2000




(1) 任何人違反第3、5、10、11、12或12A條,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違反第5A、5B或9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00及監禁2年。 (2000年第57號第11條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20條;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67號第6條


應課稅品(碳氫油的標記及染色 規例 - REGULATION 13
罪行及罰則 VerDate:30/06/1997




(1) 任何人違反第3、5、10、11、12或12A條,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 任何人違反第5A、5B或9條,即屬犯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2年。

(1987年第8號法律公告;1992年第35號第20條;1995年第338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454號法律公告;1997年第67號第6條

Re: 關於紅油

細佬, 很詳盡的條文, 非常感謝你的迅速幫忙!再次多謝你!!!

Re: 關於紅油

D條文真係睇到暈,船都買得起,就唔好以身試法啦!被人捉到又掃興又一身蟻,何苦呢!想平就轉玩帆船啦,小弟平均一個月出四次艇,玩了成年都仲係入過一千蚊油。

Re: 關於紅油

哈, 初黎報到, 見到D人玩 engine 船多. 估唔到都有人玩帆船喎~~~~